嵩明县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126183-202506-100149 | 主题分类: | 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 | 嵩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16:11 |
| 名 称: | 嵩明县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 文号: | 关键字: | ||
嵩明县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5〕7号)规定,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